规程第398条规定:使用和保管钢丝绳时,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新绳到货后,应由检验单位进行验收检验。合格后应妥善保管备用,防止损坏或锈蚀。
(二)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持存有包括出厂厂家、合格证,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。
(三)保管超过一年的钢丝绳,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检验,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(四)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(立井提升用绳除外)有厂家合格证书,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,可以不进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、第三项所要求的检验。
规程第399条: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,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,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;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一次。
(二)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,自悬挂时起12个月进行第一次检验,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。
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,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(立井提升用绳除外)不受此限。
第400条: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:
单绳缠绕式提升装置:
专为升降人员:安全系数的最低值9;
混合提升时:升降人员和物料,安全系数最低值9;升降物料时7.5;专为升降物料时6.5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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